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以下简称《通知》)、《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及《山西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第225号)的要求,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省厅实施方案,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全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中心城市的工作由运城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队负责落实。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晋建市字〔2011〕274号)要求,每季度(每月)对本地建筑工程项目组织一次建筑市场全面排查,排查中对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及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项目,重点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三)督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市住建局随机抽查各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并不定期邀请纪监部门参加监督。省厅每半年对各地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并全省通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全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动员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工作,抓紧制定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10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行动实施方案报市住建局市场科。
运城市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领导组:
组 长:靳虎刚 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王世斌 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平均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刘庆虎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场科
联系人:关红智
联系电话:0359—2222905
邮箱:sck2222905@163.com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认定查处办法》进行处理。市(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100%开展检查。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不追究责任。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2014年10月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上限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筑市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实效。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要及时上报市住建局市场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市住建局投诉举报信箱:sck2222905@163.com
举报电话:0359--2222905
五、注意事项: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召开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2014年10月15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1)。
(三)2014年11月起,各县(市、区)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查处工作报告及附件2、附件3,报市局市场科。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对项目班子人员、核对材料采购形式、工程款的拨付情况以及现场随机查询等形式,要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个项目要建立检查人员登记制度,对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五)督查工作要不定期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