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4年10月27日 - 第20141027期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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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市区中银大道农商行院内烟雾弥漫,气味熏人,有人在非法焚烧垃圾。当天下午,盐湖区环保局东城环境监察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督促焚烧人员立即将火扑灭,将剩余垃圾进行清理,并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据了解,焚烧垃圾过程中所产生的剧毒致癌物质等有害物体二恶英以及多氯联苯、汞、铅、砷、镉等,严重污染周边空气,危害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雾霾天气,积极推进运城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呼吁市民不要随意焚烧垃圾和树叶。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均可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