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4年05月19日 - 第20140519期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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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省超100万户个体工商户,每年6月底必须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不报送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将面临罚款20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市场主体情况并进行监督。以往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而《办法》拟将年报的报送时间在原验照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等。个体户可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工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公示,但工商部门抽查的除外。
《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将被罚款200元,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果公众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一旦发现属实,工商部门将责令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罚500元,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