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3年09月03日 - 第20130903期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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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张珂雄、吕增多次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价值40000元左右轿车一辆抵顶给申请人,将此案了结。
2012年9月,原告郑某以与被告荆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临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原告郑某与被告荆某离婚;2、原被告所生女孩荆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女孩抚养费2万余元;3、原告郑某带走陪嫁物。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判决:1、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荆某离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女儿荆某某由郑某抚养,被上诉人荆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养费4 0000元。判决生效后,荆某一直未履行。201 3年7月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共识,被执行人荆某用价值4万元左右的轿车抵顶给郑某,郑某同意此案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