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3年07月22日 - 第20130722期 - 03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记者从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岗位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其提出支付而不能的,可向自己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维权举报电话:2069069